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春节互联网红包大战变“低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文静)与往年不一样,今年互联网大厂“抢红包”显得有点“冷淡”。目前,抖音、快手、百度、支付宝等已公布了新年红包玩法,其他大厂却显得低调。记者观察到,在互联网存量竞争时代,互联网平台通过红包“拉新”的意义已不大,来到2023年的春节,平台在玩“抢红包”的同时,加入了更多科技元素与民俗内容。
抢红包融入了新技术、新玩法
记者留意到,目前公布春节“红包”玩法的互联网平台有快手、抖音、百度、支付宝等,当中玩法各有不同,但相比过去简单直接的“拼手速”“摇一摇”,更多是融入了新技术、新玩法,以及春节相关的民俗。
据了解,1月10日,快手红包活动上线,“兔兔大合成”“集福卡”“跳一跳”等众多玩法均有大额红包和好礼。快手的介绍页显示“春节上快手,瓜分20亿”。
支付宝今年的“集五福”活动于1月10日正式启动,据介绍,今年在线下支付得福卡、AR扫福,以及为视障人群定制的“摇一摇”等传统玩法基础上,新增了多种集福卡方式,包括“AI画年画”得福卡、看直播得福卡等。同时,除了红包外,合成五福后,用户可限时领取五福非遗数字藏品。
百度今年的新春红包,加入AR找好运、AI扫脸测福气、拍照识花等多场景趣味玩法,活动时间从现在一直延续到2月5日元宵节。百度称,这是AIGC(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开启的农历新年。
随着互联网用户增长见顶,春节红包对于新增用户的刺激有限,有大厂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今年虽然平台依然有做“抢红包”活动,但并没有主动去传播。
那么,历时多年的互联网“抢红包”在未来是否会延续?资深产业观察家丁少将表示,未来春节抢红包活动还会持续,“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营销活动只是辅助,吸引用户的关键还是产品本身的竞争力,包括精准的人群定位、稳定的技术支撑、创新的用户和内容运营等。”